⒈ 亦作“收帑”┃。
⒈ 亦作“收帑”‖。古时,一人犯法,妻子连坐┃,没为官奴婢|,谓之收孥。
引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‖,举以为收孥 ⅲ”
司马贞 索隐:“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、,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,没为官奴婢、 ⅲ”
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紂 为炮烙之刑,而 秦 有收帑之法、 ⅲ”
《后汉书·杨终传》:“太宗 至仁,除去收孥、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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