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标准量器。容量本为十斗,南宋末改为五斗。
⒈ 官府标准量器。容量本为十斗‖, 南宋 末改为五斗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:“今可比附式样成造新斛‖,颁行天下〓,此不可但施於官,至於民间市肆〓,亦合准官斛製造,庶使奸伪不行〓 ”
《续文献通考·市籴一》:“凡官斛筹,非官印烙者不用〓,私造者问罪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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