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时对官吏惩处办法之一。谓免去官职但仍留任所办事、。
⒈ 清 时对官吏惩处办法之一。谓免去官职但仍留任所办事、。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革职留任》:“今大臣革去顶戴、,仍令在官办事。
引《晋书·陶侃传》、, 侃 刺 荆州、,讨 杜曾,战败免官、, 王敦 表以 侃 白衣领职、,再讨 杜弢,成功復还原官、。是即今之革职留任矣、!”
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闽浙再犯》:“刘耀椿 系专防 厦门 大员,因失守之后奔赴大营、,随同大兵入 厦 收復、,制使以其功过相抵,奏请革职留任、 ⅲ”
⒈ 对犯有过失的人员,免其官职、,但仍保留其职务、,如在一段时间内无过失,则再行复职、。
例如:「他在工作上犯了一些错误、,遭上司革职留任 ⅲ」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、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┃,请联系我们删除┃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