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时对官吏惩处办法之一。谓免去官职但仍留任所办事。
⒈ 清 时对官吏惩处办法之一。谓免去官职但仍留任所办事〓。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革职留任》:“今大臣革去顶戴、,仍令在官办事、。
引《晋书·陶侃传》, 侃 刺 荆州、,讨 杜曾、,战败免官、, 王敦 表以 侃 白衣领职,再讨 杜弢、,成功復还原官、。是即今之革职留任矣!”
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闽浙再犯》:“刘耀椿 系专防 厦门 大员、,因失守之后奔赴大营、,随同大兵入 厦 收復,制使以其功过相抵、,奏请革职留任、。”
⒈ 对犯有过失的人员┃,免其官职┃,但仍保留其职务,如在一段时间内无过失┃,则再行复职┃。
例如:「他在工作上犯了一些错误,遭上司革职留任┃々В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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