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┃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┃。
英be shot down;
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┃。参见“格杀”。
引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┃,驶近夷路|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|,格杀勿论|。”
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|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|。”
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|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|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|!?br />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|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|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|,登时格杀弗论|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|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|。”
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|。
引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|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|,格杀勿论|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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