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┃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|。
英be shot down;
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|。
引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|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|,倘敢逞兇拒捕|,格杀勿论!?br />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|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!?br />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|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|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|。”
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|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|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|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|,登时格杀弗论|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|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|。”
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‖。
引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‖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‖,格杀勿论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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