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条例|。
⒈ 犹条例。
引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欲除吏|,先为科例以防请託|。”《南史·顾顗之传》:“论妻伤夫|,五岁刑|,子不孝父母,子弃市|,并非科例|。”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|,仅供学习|,如有冒犯,请联系我们删除|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