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刑律之一┃。指罪犯被判充军或流放而由差役押解出发。
例大盗未杀人┃,及他犯同谋多人者┃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┃,皆减等发配┃。——清·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英banish; be exiled for penal servitude;
⒈ 封建时代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方去服劳役。
引《古今小说·汪信之一死救全家》:“狱中取出 汪世雄 及 程彪|、程虎|,决断发配!?br />《清史稿·圣祖纪三》:“五月癸巳,定发配人犯归籍僉遣|,流犯死配所|,妻子许还乡里!?br />曹禺 《日出》第三幕:“杨林 他道我私通贼寇|,因此上发配到 登州!?/span>
⒉ 指把不中意的人安排到条件差的单位去|。
引《人民日报》1981.4.4:“确实造反派也真没法子不讨厌这个‘架子不倒’的家伙,于是在69年彻底砸烂工读时|,就把他发配到一个公社的卫生院工作|。”
《新华文摘》1981年第6期:“各种‘干净的人’的会议和她绝缘了|,她被发配到山坡上去照看一片大约方圆三十亩地的瓜田|。”
⒊ 遣嫁|,出嫁|。
引《孽海花》第二一回:“你们看着姨娘本不过是个玩意儿……一不好|,赶出的|,发配的,送人的|,道儿多着呢|!”
《廿载繁华梦》第十八回:“他们在这等富贵人家,如珠似玉‖,将来正要寻个好人家发配去‖,难道要像我们捱这些清苦不成?”
⒈ 古代刑法‖,罪犯被判充军或流徙‖。
引《福惠全书·卷二九·邮政部·稽查徒犯》:「有官吏豪棍犯赃而发配者‖,上司差押‖,连文解到,本州县具收管 」
⒉ 古时丫环被遣送出嫁‖,称为「发配」。
引《红楼梦·第七〇回》:「虽有几个应该发配的‖,奈各人皆有缘故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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