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论驳”。
⒉ 辩论驳正。
⒊ 评论辩驳的奏章|。
⒈ 亦作“论駮”〓。 辩论驳正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肃传》:“其所论駮朝廷典制、、郊祀、、宗庙、丧纪、、轻重、,凡百餘篇 ⅲ”
唐 陆贽 《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》:“今百度伊始、,六府载张,论駮是非、,不可以不审、;宣扬宪令,不可以不明、 ⅲ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三年》:“国家倣 唐 旧制,分建三省、,凡政令之失中、,赏刑之非当,其在中书、,则舍人得以封还、,其在门下,则给事得以论驳、 ⅲ”
梁启超 《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》第九章:“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,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┃々В”
⒉ 评论辩驳的奏章。
引《新唐书·齐澣传》:“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┃,朝廷大政必咨之┃,时号‘解事舍人’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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