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论驳”‖。
⒉ 辩论驳正。
⒊ 评论辩驳的奏章┃。
⒈ 亦作“论駮”|。 辩论驳正‖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肃传》:“其所论駮朝廷典制〓、郊祀、宗庙、丧纪┃、轻重┃,凡百餘篇々В”
唐 陆贽 《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》:“今百度伊始┃,六府载张┃,论駮是非,不可以不审┃;宣扬宪令┃,不可以不明々В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三年》:“国家倣 唐 旧制|,分建三省,凡政令之失中|,赏刑之非当|,其在中书,则舍人得以封还|,其在门下|,则给事得以论驳!?br />梁启超 《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》第九章:“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|,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!?/span>
⒉ 评论辩驳的奏章|。
引《新唐书·齐澣传》:“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,朝廷大政必咨之|,时号‘解事舍人’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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