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兼并|;吞并。
⒈ 合并|;并吞|。
引《墨子·非攻下》:“今天下之诸侯,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|,则是有誉义之名|,而不察其实也!?br />《史记·苏秦列传》:“毛羽未成|,不可以高蜚;文理未明|,不可以并兼|。”
南朝 宋 刘义庆 《世说新语·政事》:“江左 造创|,豪族并兼|。”
清 吴伟业 《茸城行》:“非为仇家告并兼|,即称盗贼通囊槖|。”
兼并|;吞并|。 明 张敬修 《太师张文忠公行实》:“贫民不至独困,豪民不能併兼|!?br />《东周列国志》第二二回:“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,即当扶立为君|,以脩邻好‖,不然,便可併兼其地‖ ”
清 林则徐 《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》:“岂忍纵豪右之併兼‖,而致良农之坐困 ”
⒈ 吞并‖。
引汉·贾谊〈过秦论〉:「秦并兼诸侯,山东三十余郡‖,缮津关‖,据险塞,修甲兵而守之‖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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