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百姓‖。
⒈ 犹百姓。
引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“﹝先王﹞弃羣臣之日┃,餘令詔后嗣之遗义|,执政任事之臣|,所以能循法令〓,顺庶孽者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於后世┃々В”
鲍彪 注:“萌、氓同々В”
《文选·司马相如<上林赋>》:“地可垦闢┃,悉为农郊,以赡萌隶┃々В”
刘良 注:“氓隶,百姓也┃々В”
明 何景明 《势成篇》:“陈涉 非有诸侯之权,甲士之众┃,以其萌隶之民┃,戍役之卒……一呼而四海嚮应!?/span>
⒈ 百姓|。也作「氓隶」。
引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「所以能循法令顺庶孽者|,施及萌隶|,皆可以教于后世!?br />《史记·卷四·周本纪》:「发巨桥之粟|,以振贫弱萌隶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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