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|。
⒈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〓。
引明 顾起元 《客座赘语·条编始末》:“初、, 洪武 十八年┃,恩詔 应天 五府州为 兴王 之地|,民产免租‖,官产减租之半。官产者〓,逃絶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、 ⅲ”
⒈ 公家的产业。
例如:「私自伐木、,便是破坏官产、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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