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。今谓户主。
⒈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、。
引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四:“有一村、,多豪户、,税不可督、,所差户长輒逃去 ⅲ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役法:役出於民、,州县皆有常数。 宋 因前代之制、,以衙前主官物、,以里正、户长、、乡书手课督赋税、,以耆长、弓手、、壮丁逐捕盗贼…… 淳化 五年、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、 ⅲ”
清 俞正燮 《癸巳类稿·少吏论》:“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云:‘罢里正,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、。至有逃亡、,使之偿补。为户长者、,诚为可悯、 ⅲ’案,‘户长’┃,今改‘里书’┃、‘图差’々В”
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户长是里正的副手┃,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……户长由二等户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┃々В”
⒉ 今谓户主。
⒈ 户籍上登记为一户的负责人称为「户长」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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