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。今谓户主。
⒈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|。
引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四:“有一村〓,多豪户,税不可督、,所差户长輒逃去、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役法:役出於民、,州县皆有常数、。 宋 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┃,以里正┃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┃,以耆长、弓手┃、壮丁逐捕盗贼…… 淳化 五年┃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┃々В”
清 俞正燮 《癸巳类稿·少吏论》:“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云:‘罢里正┃,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。至有逃亡┃,使之偿补┃。为户长者,诚为可悯┃々В’案,‘户长’┃,今改‘里书’┃、‘图差’々В”
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户长是里正的副手┃,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……户长由二等户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┃々В”
⒉ 今谓户主。
⒈ 户籍上登记为一户的负责人称为「户长」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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