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爵位或官职授人|。
引汉 班固 《白虎通·爵》:“爵人於朝者,示不私人以官|,与众共之义也|。”《后汉书·爰延传》:“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‖,爵人必甄其德‖。”清 平步青 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尹侍御奏折》:“爵人於朝‖,与众共之;刑人於市‖,与众弃之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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