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爵位或官职授人。
引汉 班固 《白虎通·爵》:“爵人於朝者|,示不私人以官〓,与众共之义也 ⅲ”《后汉书·爰延传》:“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、,爵人必甄其德 ⅲ”清 平步青 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尹侍御奏折》:“爵人於朝、,与众共之;刑人於市、,与众弃之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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