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制重量单位,今省译作“克”、。
⒈ 亦省作“格兰”、。
引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辛亥革命·民国各团体之组织》:“本公债总额银二千万元、,每元合纯金百分之七十五格兰姆 ⅲ”鲁迅 《集外集·说鈤》:“此三年间所取纯与不纯者、,合计仅五百格兰耳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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