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为自己的过失辩护|。
⒈ 为自己的过失辩护〓。
引《新唐书·李绛传》:“但矜能护失、,常情所蔽、,圣人改过不吝┃,愿陛下以此处之‖?!?br />《新唐书·郑朗传》:“自中主而下〓,或饰非护失,见之、,则史官无以自免、,且不敢直笔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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