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处流放之刑|。
⒈ 亦作“决配”。判处流放之刑┃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断罪应决配而收赎》:“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┃,应收赎而决配之|,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〓,各依本罪,减故、失一等┃々В”
宋 李纲 《建炎进退志总叙下之上》:“若有敢科配搔扰者,命官窜责┃,吏人决配┃,委监司按察々В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自今凡言处断┃、重断、极断┃、决配┃、朝典之类,未得论决┃,具狱以闻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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