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处决‖。
例经御批后勾决。勾决人犯┃。
⒈ 犹处决|。
引宋 李纲 《与政府书》:“更有一事可笑‖,某去秋总师过 吉州〓,江西 漕使 韩球,公然移文州县,不使应副秋粮。不得已勾决人吏┃,军始得食┃,亦具奏矣々В”
⒉ 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┃。 清 制,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┃,于秋审及朝审后|,开具名册案由,奏请予勾|,其经御批勾除者|,即照原判处决,谓之勾决|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六》|。
引《清史稿·高宗纪一》:“乙未,停今年勾决|!?br />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嵇文恭公》:“勾决日,廷臣皆左袒之|,上顾公|,公抗声曰:‘ 永福 为守土大员,不可轻纵|!夏斯淳觥|!?/span>
⒈ 旧制|,在监狱候审的犯人到了秋天时,被开列名单以请旨|,经朱笔在单内勾出者|,即照原判的刑处决,称为「勾决」|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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