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┃,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〓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。
引唐 白居易 《不夺人利策》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|,不言有无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|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|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|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|,是 广东 出名县分|,一岁之中,钱粮耗羡‖,花‖、布、牛‖、驴‖、渔、船‖、田房税‖,不下万金 ”
清 薛福成 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:“地丁有正额‖、耗羡、租粮三款‖ ”
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,名为永不加赋‖,而耗羡‖、平餘,犹在正供之外‖ ”
⒈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,为防止漕运的耗损‖,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‖,称为「耗羡」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回》:「一岁之中‖,钱粮‖、耗羡、花‖、布〓、牛、驴〓、渔船〓、田房税,不下万金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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