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。
引唐 白居易 《不夺人利策》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┃,不言有无┃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┃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┃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┃,是 广东 出名县分┃,一岁之中,钱粮耗羡┃,花┃、布、牛┃、驴┃、渔┃、船、田房税┃,不下万金┃。”
清 薛福成 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:“地丁有正额┃、耗羡|、租粮三款!?br />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|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|、平餘|,犹在正供之外!?/span>
⒈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|,为防止漕运的耗损,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|,称为「耗羡」|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回》:「一岁之中,钱粮|、耗羡|、花、布|、牛|、驴、渔船|、田房税|,不下万金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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