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凡制敕有失┃,得封还执奏,内外章疏下┃,则由吏┃、户、礼┃、兵┃、刑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┃,驳正其违误┃。科臣参驳称为“科参”┃。
⒈ 明 代凡制敕有失┃,得封还执奏,内外章疏下|,则由吏|、户、礼|、兵、刑|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|,驳正其违误?瞥疾尾党莆翱撇巍眧。
引清 顾炎武 《日知录·封驳》:“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|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|。旨必下科|,其有不便,给事中駮正到部|,谓之科参|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,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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