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凡制敕有失|,得封还执奏┃,内外章疏下,则由吏、、户〓、礼〓、兵、刑〓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〓,驳正其违误 科臣参驳称为“科参”〓。
⒈ 明 代凡制敕有失,得封还执奏〓,内外章疏下〓,则由吏、户〓、礼〓、兵、刑〓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〓,驳正其违误 科臣参驳称为“科参”〓。
引清 顾炎武 《日知录·封驳》:“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〓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〓。旨必下科〓,其有不便,给事中駮正到部,谓之科参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,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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