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扣减薪俸〓。
⒈ 扣减薪俸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|,凡监临使司|、院务之商税‖,增者有赏,亏者剋俸、?!?br />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|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|,若亏额五厘,剋俸一分|!?br />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|、与运司置司处|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|!?/span>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,仅供学习|,如有冒犯|,请联系我们删除|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