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〓。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⒈ 戒备和搜捕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‖,常切用心警捕〓,毋致盗贼生发々В”
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,係流外之职,所掌从九品印信‖,专以警捕盗贼,不为不重‖,合依前例‖,准令製造 ”
⒉ 泛指警察事务‖。
引康有为 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‖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‖,凡地图、户口‖、道路‖、山林‖、学校、农工‖、商务‖、卫生、警捕‖,皆次第举行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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