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‖。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⒈ 戒备和搜捕|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|,常切用心警捕‖,毋致盗贼生发 ⅲ”
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,係流外之职|,所掌从九品印信|,专以警捕盗贼,不为不重|,合依前例|,准令製造。”
⒉ 泛指警察事务|。
引康有为 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|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|,凡地图|、户口、道路|、山林|、学校、农工|、商务|、卫生、警捕|,皆次第举行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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