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权。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‖。
⒈ 衡文之权。
引《旧唐书·令狐滈传》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,便令就试┃。至於与夺┃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┃々В”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┃。 《新唐书·杜亚传》:“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┃,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。再迁諫议大夫┃。
引亚 自以当衡柄┃,悒悒不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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