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权|。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|。
⒈ 衡文之权|。
引《旧唐书·令狐滈传》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,便令就试|。至於与夺|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|!?/span>
⒉ 相权|。亦指掌相权。 《新唐书·杜亚传》:“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|,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‖。再迁諫议大夫。
引亚 自以当衡柄‖,悒悒不悦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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