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时给事中〓,宋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,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|,称“缴还”‖。
⒉ 交还‖。
⒈ 唐 时给事中, 宋 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、,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,称“缴还”|。
引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庆历元年》:“唐 制|,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;中书舍人缴还词头|,盖自 弼 始也|。”
⒉ 交还|。 《东周列国志》第八七回:“三日之后|,先生遽向 孙宾 索其原书。
引宾 出诸袖中|,缴还先生|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一〇八回:“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‖,擅动公款‖,勒令缴还 ”
⒈ 交还‖。
引《三国演义·第二回》:「据汝害民,本当杀却‖;今姑饶汝命‖。吾缴还印绶,从此去矣‖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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