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、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〓。
⒈ 清 制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|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五年奏准|, 通州 石坝,额设经纪一百名|,接运八省漕粮|,交米一石,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|!?br />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二十四年諭, 大通桥 车户承运漕粮|,所领脚价|,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,以为桥坝公用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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