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郡署的公堂|。
⒈ 郡署的公堂〓。
引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蛮人持﹝筇竹杖﹞至 瀘 叙 间卖之……郡中有蛮判官者为之贸易、。蛮判官盖郡吏┃。然蛮人慑服┃,惟其言是听‖。太不直则亦能羣讼于郡庭而易之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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