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郡署的公堂。
引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蛮人持﹝筇竹杖﹞至 瀘 叙 间卖之……郡中有蛮判官者为之贸易┃。蛮判官盖郡吏┃。然蛮人慑服|,惟其言是听〓。太不直则亦能羣讼于郡庭而易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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