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以酒食待客、。
⒈ 谓以酒食待客。
引明 李东阳 《封淑人吴母林氏墓志铭》:“又置义塾以教乡子弟,百凡馈饗,皆淑人手出|!?/span>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|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|,请联系我们删除|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