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案拟罪、,作出判决。
⒈ 定案拟罪〓,作出判决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人命上》:“按律例定拟|,连人解审|。”
清 江藩 《汉学师承记·王兰皋先生》:“又命讯 湖南 永明县 贿买武童及 长沙 勒买常平仓穀二案|,分别定拟奏闻|,奉旨允行!?br />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内务府定制》:“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|,罪在杖一百以下者,本司依律议结|,杖以上者|,皆移送刑部定拟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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