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
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台省·汤刘二御史再谴》:“鼐 论风宪官受财、,议革职赎徒、,上特旨发 肃州卫 充军 ⅲ”
《明史·姜埰传》:“乃命移刑官定罪、,尚书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, 开元 赎徒、 ⅲ”
清 吴伟业 《鹿樵记闻·粤西二臣》:“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,逮治坐赎徒、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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