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。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,也可以独立适用。所剥夺的权利为: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2)言论┃、出版┃、集会、结社┃、游行|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3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|;(4)担任国有公司|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|。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|,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。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|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|,请联系我们删除|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