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辖市 省辖市┃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、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市”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省‖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‖、县、自治县‖、市”‖,大部分“省辖市”为地级市,个别为“县级市”‖。
由省政府统辖的市。民国八十七年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‖,改隶中央政府‖,在现行地方制度中称为「市」,与「县」同级‖,为第二级行政区‖。凡人口数达五十万至一百二十五万之间,且于政治‖、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‖,得设立之。目前有基隆市‖、新竹市‖、台中市、嘉义市〓、台南市等五市〓。
英语provincialcity
法语villedeprovi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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