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辖市 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市”┃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|,“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”┃,大部分“省辖市”为地级市┃,个别为“县级市”。
由省政府统辖的市。民国八十七年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┃,改隶中央政府┃,在现行地方制度中称为「市」,与「县」同级┃,为第二级行政区┃。凡人口数达五十万至一百二十五万之间,且于政治┃、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┃,得设立之。目前有基隆市|、新竹市|、台中市、嘉义市|、台南市等五市。
英语provincialcity
法语villedeprovi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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