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辖市 省辖市┃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┃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市”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┃,“省┃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┃、县、自治县┃、市”┃,大部分“省辖市”为地级市,个别为“县级市”┃。
由省政府统辖的市┃。民国八十七年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┃,改隶中央政府,在现行地方制度中称为「市」┃,与「县」同级┃,为第二级行政区。凡人口数达五十万至一百二十五万之间|,且于政治|、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,得设立之|。目前有基隆市|、新竹市、台中市|、嘉义市|、台南市等五市。
英语provincialcity
法语villedeprovi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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