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违反。
引三国 魏 刘劭 《人物志·体别》:“而指人之所短|,以益其失,犹 晋 楚 带剑、,递相诡反也々В”刘昞 注:“自 晋 视 楚┃,则笑其在左┃,自 楚 视 晋┃,则笑其在右。左右虽殊┃,各以其用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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