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做佣工┃。
⒉ 刑法名‖。罚令囚犯服劳役。
⒈ 做佣工。 《后汉书·逸民传·梁鸿》:“曾误遗火延及它舍┃, 鸿 乃寻访烧者,问所去失,悉以豕偿之‖。其主犹以为少。
引鸿 曰:‘无它财,愿以身居作。’主人许之?!?/span>
⒉ 刑法名。罚令囚犯服劳役。
引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五岁四岁刑,若有官,准当二年、,餘并居作、。”
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:“於是又除断趾法、,改为加役流三千里、,居作二年 ⅲ”
《元典章·兵部二·隐藏》:“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、,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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