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准则‖;法度。
⒉ 制订法规|。
⒊ 指制订法规之机构|。
⒈ 准则;法度〓。
引《孟子·离娄上》:“上无道揆也,下无法守也!?br />朱熹 集注:“道|,义理也;揆|,度也。道揆|,谓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|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理宗嘉熙四年》:“秉国钧者惟私情之徇|,主道揆者惟法守之侵|!?br />清 黄宗羲 《子刘子行状》:“退而列风纪六事以上。一曰建道揆|。请復京师首善书院|,崇祀 冯从吾 为瞽宗,昭圣明兴道致治之意|。復天下社学|,选明德老成者为之师,聚里中彦士教之|!?/span>
⒉ 制订法规。
引宋 岳珂 《桯史·陈了翁始末》:“瓘 比缘稟事|,闻閤下之言|,指尚书省为道揆之地, 瓘 谓閤下此言失矣|。三省长官|,宜守法而已,若夫道揆|,天子三公之事‖,岂太宰之所得预乎?”
⒊ 指制订法规之机构‖。
引宋 岳珂 《愧郯录·给舍论驳》:“然 元祐 之初‖, 司马文正 光 已尝乞合三省,则是道揆虽一‖,职守仍分‖。至如合二府於一堂,列两省於同局‖,则固不必为是区别‖,斯亦南渡简易之制也 ”
⒈ 以义理度量事物‖。
引《孟子·离娄上》:「上无道揆也,下无法守也‖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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