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准则┃;法度。
⒉ 制订法规┃。
⒊ 指制订法规之机构。
⒈ 准则┃;法度┃。
引《孟子·离娄上》:“上无道揆也,下无法守也┃々В”
朱熹 集注:“道,义理也┃;揆┃,度也。道揆┃,谓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┃々В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理宗嘉熙四年》:“秉国钧者惟私情之徇,主道揆者惟法守之侵┃々В”
清 黄宗羲 《子刘子行状》:“退而列风纪六事以上。一曰建道揆┃。请復京师首善书院┃,崇祀 冯从吾 为瞽宗,昭圣明兴道致治之意┃。復天下社学┃,选明德老成者为之师,聚里中彦士教之┃々В”
⒉ 制订法规。
引宋 岳珂 《桯史·陈了翁始末》:“瓘 比缘稟事|,闻閤下之言|,指尚书省为道揆之地, 瓘 谓閤下此言失矣|。三省长官|,宜守法而已,若夫道揆|,天子三公之事|,岂太宰之所得预乎?”
⒊ 指制订法规之机构|。
引宋 岳珂 《愧郯录·给舍论驳》:“然 元祐 之初|, 司马文正 光 已尝乞合三省,则是道揆虽一|,职守仍分|。至如合二府於一堂,列两省於同局|,则固不必为是区别|,斯亦南渡简易之制也!?/span>
⒈ 以义理度量事物|。
引《孟子·离娄上》:「上无道揆也,下无法守也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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