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遗失〓。
⒉ 遗漏。
⒈ 遗失。
引唐 李靖 《李卫公问对》卷上:“诸拾得阑遗物,当日送纳虞侯者〓,五分赏一 ⅲ”
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:“阑遗之物,揭於门外,牓以物色|,期年没官|。”
宋 李纲 《与向伯恭龙图书》:“当于事定威行之后|,置一官司|,出文榜,立限期‖,俾得阑遗之物一钱以上并自陈纳‖。过期因事彰露,为人告发‖,并置之法‖。”
⒉ 遗漏‖。
引《元史·世祖纪五》:“括诸寺阑遗人口‖。”
《元史·世祖纪八》:“辛巳‖,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‖,编户岁输包银者及 真定 等路阑遗户,并令屯田‖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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