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遗失┃。
⒉ 遗漏。
⒈ 遗失┃。
引唐 李靖 《李卫公问对》卷上:“诸拾得阑遗物┃,当日送纳虞侯者,五分赏一┃々В”
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:“阑遗之物,揭於门外|,牓以物色|,期年没官!?br />宋 李纲 《与向伯恭龙图书》:“当于事定威行之后|,置一官司,出文榜|,立限期|,俾得阑遗之物一钱以上并自陈纳。过期因事彰露|,为人告发|,并置之法!?/span>
⒉ 遗漏|。
引《元史·世祖纪五》:“括诸寺阑遗人口!?br />《元史·世祖纪八》:“辛巳|,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,编户岁输包银者及 真定 等路阑遗户|,并令屯田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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