乏军兴 乏军兴是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的罪名。《唐律疏议》:“兴军征伐‖,国之大事〓,调发征行〓,有新稽废者,名为乏军兴。”军队调发后勤保障‖、装备供给不得或缺,否则将贻误战机‖,故乏军兴乃是严重犯罪‖。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注:“军兴而致缺乏‖,当死刑也”‖。汉宣帝“下广汉廷尉狱,又坐贼杀不辜‖,鞫狱故不以实‖,擅斥除骑士乏军兴数罪……广汉竟坐腰斩”(《汉书·赵广汉传》)。唐律规定‖,临阵征讨‖,兵马军械战具等物,必须备齐‖,如有新缺是贻误军机‖,不分故意、过失〓,一律处死 “诸乏军兴者〓,斩,故、过等”(《唐律疏议·擅兴》)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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