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胡乱冒充。
⒈ 胡乱冒充〓。
引明 张居正 《三辞恩命疏》:“若靦颜滥冒┃,不知止足‖,则瘝素之罪,臣实尸之、;贪进之戒、,臣先犯之 ⅲ”
明 何良俊 《四友斋丛说·史四》:“当事者纳其重贿,即滥冒功赏、,岁以为常、。”
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太平天囯·士阶条例》:“明太侯 以秀才 丁士梅 为 苏州郡 知郡、,又以秀才 曾泰 为户部尚书、,是秀才之科甚高,不容滥冒、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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