鞫谳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|,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|,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。在这种制度下|,两司独立活动‖,不得互通信息、协商办案‖。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,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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