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。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体委颁布施行,几经修改。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〓。共分四个等级:国家级、、一级、、二级和三级裁判员。国际级裁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予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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