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 (法律名词)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┃,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出自《八琼室金石补正·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》:“又原存遗嘱,依经□林 ⅲ”《朱子语类》卷一三○:“刘不畏曰:‘君命死即死‖,自死奚为┃?’写遗嘱之类讫,曰:‘今死无难矣!’” 清昭梿《啸亭续录·佛典属》:“病革时,呼子孙环列榻前,众以为有遗嘱?!卑徒稹肚铩匪奈澹骸暗辉敢馕颐且患胰司驼庋胤稚?,他的遗嘱上就说得明白,无论怎样不可以卖掉房子?!薄?/p>
遗嘱yízhǔ
[lastwords;testament;will]一个人说明他死后如何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的书面文件
人在临终前所遗留的言辞。
如:「国父遗嘱」。也称为「遗言」。
预先处置身后的事务或财产之文书,单独表示意思的行为,至死后方发生效力者,称为「遗嘱」。
英语testament,will
德语Testament(S)?,vermachen,wollen,Verm?chtnis(S)?,testamentarisch(Adj)?
法语testament(droit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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