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亦作"遗佩"|。 2.丢弃佩物〓。语本《楚辞.九歌.湘君》:"捐余玦兮江中、,遗余佩兮醴浦、。"代指别离;分手。 3.相传古代郑交甫于汉皋遇二女‖,与谈,二女解所佩之珠赠之。分手时回望、,二女已不见。事见汉刘向《列仙传.江妃二女》、。后遂用为典实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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