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,秉承皇帝意旨|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|。
⒈ 明 代,秉承皇帝意旨|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|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禁伪·驾帖之伪》:“祖制,锦衣衞拏人|,有驾帖发下|,须从刑科批定,方敢行事|!?br />《明史·杨涟传》:“片语稍违,驾帖立下|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|。”
《天雨花》第二六回:“奇刑酷法追贜拷|,矫行驾帖目无君|。”
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驾帖捕人|,奸淫妇女|,抢掠财物,格杀平民佃户|!?/span>
⒈ 明代厂卫逮捕人犯的凭据,由刑部签发‖。
引《明会要·卷六七》:「厂卫有所逮‖,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发签驾帖。驾帖发下‖,须从刑科批定‖。若科中遏止,即主上亦无如之何‖ 」
《明史·卷九四·刑法志二》:「近者中外提人,止凭驾帖,既不用符‖,其伪莫辨‖,奸人矫命,何以拒之‖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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