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,秉承皇帝意旨、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、。
⒈ 明 代,秉承皇帝意旨、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、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禁伪·驾帖之伪》:“祖制,锦衣衞拏人、,有驾帖发下、,须从刑科批定,方敢行事、 ⅲ”
《明史·杨涟传》:“片语稍违,驾帖立下、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、々В”
《天雨花》第二六回:“奇刑酷法追贜拷,矫行驾帖目无君┃々В”
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驾帖捕人,奸淫妇女┃,抢掠财物┃,格杀平民佃户々В”
⒈ 明代厂卫逮捕人犯的凭据┃,由刑部签发。
引《明会要·卷六七》:「厂卫有所逮┃,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发签驾帖┃。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┃。若科中遏止┃,即主上亦无如之何々В」
《明史·卷九四·刑法志二》:「近者中外提人┃,止凭驾帖,既不用符┃,其伪莫辨┃,奸人矫命,何以拒之┃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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