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,秉承皇帝意旨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‖。
⒈ 明 代,秉承皇帝意旨┃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禁伪·驾帖之伪》:“祖制┃,锦衣衞拏人┃,有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┃,方敢行事┃。”
《明史·杨涟传》:“片语稍违┃,驾帖立下┃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々В”
《天雨花》第二六回:“奇刑酷法追贜拷┃,矫行驾帖目无君々В”
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驾帖捕人┃,奸淫妇女,抢掠财物|,格杀平民佃户|。”
⒈ 明代厂卫逮捕人犯的凭据|,由刑部签发。
引《明会要·卷六七》:「厂卫有所逮|,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发签驾帖|。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|。若科中遏止|,即主上亦无如之何!?br />《明史·卷九四·刑法志二》:「近者中外提人|,止凭驾帖|,既不用符,其伪莫辨|,奸人矫命|,何以拒之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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