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女刑的一种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。
⒈ 汉 代女刑的一种|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上》:“女徒雇山归家、。”
李贤 注引 萧该 《汉书音义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归家、,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、,名曰雇山 ⅲ”
《资治通鉴·汉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论、,归家,出雇山钱、,月三百、。”
章炳麟 《五朝法律索隐》:“今宜申明旧令、,若已伏官诛、,而私相伤杀者,虽一身逃亡、,皆徙家属于边、。其相伤者,加常二等、,不得雇山赎罪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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