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,设庄收租,谓之寄庄|。明至清代前期〓,地主为逃避差徭,多在他处买田立庄、;或假借外地官僚名义在本地设立田庄、。
⒈ 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,设庄收租、,谓之寄庄、。 明 至 清 代前期,地主为逃避差徭、,多在他处买田立庄┃;或假借外地官僚名义在本地设立田庄。
引陈子壮 辑《昭代经济言》卷三载 明 唐龙 《均田役疏》:“江西 有等巨室┃,平时置买田产┃,遇造册时……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、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┃。在册不过纸上之捏┃,在户尤皆空中之影々В”
《清文献通考·田赋三》引 雍正 七年谕:“直省 有寄庄寄粮之弊┃,悉令改正。先是 直隶 地方┃,有寄庄寄粮之名┃,往往地寄此处,粮寄他处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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