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。
英register and confiscate;
⒈ 谓登记所有的财产,加以没收‖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:“太祖 破 鄴,籍没 审配 等家财物貲以万数々В”
《北史·乐运传》:“运 少好学┃,涉猎经史。年十五而 江陵 灭┃,随例迁 长安┃。其亲属等多被籍没, 运 积年为人佣保┃,皆赎免之┃。”
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六:“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|,子孙有官者皆贬夺|,籍没家财,不可胜纪|!?br />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阿尔萨》:“然居官清介,籍没时|,其家惟黄连数十斤|,当票数纸而已!?/span>
⒈ 旧时指登录财产或家口|,以没收充公。
引《三国志·卷三〇·魏书·东夷传》:「季父牛加有二心|,位居杀季父父子|,籍没财物,遣使簿敛送官|!?br />唐·薛调《无双传》:「无双遭乱世籍没|,而仙客之志,死而不夺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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