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。
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┃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陈羣 ……中郎 黄休┃、荀詵 等删约旧科┃,旁采 汉 律,定为 魏 法┃々В”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杖罚虽有旧科,然职务殷碎┃,推坐相寻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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