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。
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|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陈羣 ……中郎 黄休|、荀詵 等删约旧科,旁采 汉 律|,定为 魏 法|。”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杖罚虽有旧科|,然职务殷碎|,推坐相寻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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