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盗窃自己所负责经管的公家财物。
⒈ 盗窃自己所负责经管的公家财物。
引《旧唐书·杨炎传》:“更召他吏绳之‖,曰:‘监主自盗,罪绞|。’”
亦作“监临自盗”|。 曾慥 《类说》卷二引《名臣传·杜衍》:“衍 在中书,权幸欲去之|,以 舜钦 监进奏院市故纸监临自盗除名|,以撼动 衍,衍 亦以此求退|!?br />《宋史·薛嗣昌传》:“监公使库 皇寘 坐狱, 嗣昌 奏请之|,遂以监临自盗责 安化军 节度副使|,安置 郢州!?br />后通作“监守自盗”|、“监守自盗”。 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罪应加者|,必赃满数乃坐|。如监守自盗,赃至四十贯|。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|,欠一文不坐也!?br />《清文献通考·刑五》:“苟其召公那移|,尚可曲谅;若监守自盗|,肆行无忌|,岂可以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?”
叶永烈 《科学福尔摩斯》八:“从须末的化验结果来看‖,那理所当然是属于 吴为 的--Mn血型‖、患糖尿病、喜欢抽烟‖,这几点完全合拍‖。难道真是 吴为 监守自盗吗?”
⒈ 窃取公务或业务上自己所主管薄护的财物‖。也作「监临自盗」‖、「监守自盗」。
引《旧唐书·卷一一八·杨炎传》:「杞怒‖,谪晋衡州司马‖。更召他吏绳之,曰:『监主自盗‖,罪绞‖。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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