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兼韵┃。谓兼取通用韵中的一二字┃。
⒈ 即兼韵┃。谓兼取通用韵中的一二字。
引清 吴乔 《围炉诗话》卷一:“唐 人有嫌韵┃、兼韵之法┃。嫌韵即出韵也;兼韵亦名干韵┃,谓兼取通用韵中一二字也┃。嫌韵与兼韵可通用,不可转用┃。寒与删┃、先得相兼,以其通用故也┃,而转用之真┃、文、元则不可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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