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发还。
引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〓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々В”《水浒传》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,不伤人者,亦准其自首投降‖,復为乡民‖,给还产业田园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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