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发还〓。
⒈ 发还。
引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‖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‖,谓之籍纳〓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,不伤人者|,亦准其自首投降,復为乡民|,给还产业田园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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