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|。
⒉ 清代官署名〓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、警政┃、疆里、营缮、卫生五司之一〓。职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、。光绪三十年隶属巡警部、,为警政、警法、、警保、、警学、警务五司之一、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、。
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而 石首、、监利、,光绪 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,俱令招垦、,以租息济警政小学、。”
⒉ 清 代官署名、。原属民政部、,为民治、警政、、疆里┃、营缮、卫生五司之一┃。职掌巡察禁令┃,分稽行政司法。 光绪 三十年隶属巡警部┃,为警政┃、警法、警保┃、警学┃、警务五司之一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┃。
⒈ 警察在法律规范内所执行的相关事务┃。
例如:「政府将在近日内会同警政高层单位召开全国性的治安会报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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