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沽名|。
⒈ 犹沽名。参见“沽名”┃。
引唐 白居易 《与元九书》:“不相与者号为沽誉┃,号为詆訐|,号为訕谤。”
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让产立高名》:“吾等适纔分处,甚得中庸之道;若再推逊┃,便是矫情沽誉了┃。”
郑观应 《盛世危言·吏治下》:“此諭亦使抚臣两司观之┃,且諭羣臣尽力摒除科甲因循┃、委靡、沽誉诸陋习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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